【教育评价】表现性评价观
表现性评价观也是本次课程改革中极其重大的变化之一。因为概念性理解无法用类似选择题一样有绝对“√”或“×”的标准,概念性理解只能通过任务来评价,因此走向了表现性评价。
所谓“表现性评价观”,即认为虽然人的核心素养与外部行为表现存在本质区别,但二者也存在内在联系:核心素养是行为表现的依据与引领,行为表现是核心素养的“出口”与发展途径;核心素养只能通过植根于情境的“表现性任务”来评价,标准化测验则鞭长莫及;学生完成“表现性任务”的过程既是评价过程,又是教学与学习过程,学生通过在日常学习过程中持续表现核心素养而发展核心素养。
表现性评价观,就是在一开始明确告诉学生要干什么,成功的标准是什么,而且标准是公开的。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根据标准可以随时调整自己的行为,具备合作建构的意义。
教师怎样进行“表现性评价”?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首先,要研究课程标准中每学段课程核心素养的表现及相应学业质量标准,形成表现性评价的整体视野和宏观图景;
其次,教师要根据单元主题的“大观念”及核心素养目标,联系课程标准中相应的学业质量标准,开发植根真实情境的“表现性任务”,并根据对“大观念”的理解水平和核心素养发展状况研制“表现性任务”的评价量规,以评价学生完成一个单元之后对“大观念”理解和核心素养的发展状况;
最后,将“表现性任务”及评价量规转化为学生平时的课堂学习活动,体现“表现性任务”的累积性以及核心素养的进阶性和发展性。
来源:国际课程研究促进会荣誉主席、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专家工作委员会执行委员、杭州师范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张华教授在深圳市龙岗区校(园)长大讲堂上的演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