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北京惠众教育研究院官方网站!
今天是 2023年 07月 24日 星期一
北京惠众教育研究院
Huizhong Observation
惠众观察
惠众观察
惠众观察
惠众观察 您的位置:主页 > 惠众观察 >
【社会服务】美国大学技术转移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路径分析及其启示
2019-10-25 返回列表
【社会服务】美国大学技术转移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路径分析及其启示
 
  【摘要】20世纪80年代随着《拜多法案》等一系列激励性法律政策的颁布实施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学技术转移最终成为一项重要的国家产业政策。美国大学技术转移鼓励大学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做出贡献,形成独具特色的大学技术转移之路:产学合作开发、人力资源获得、大学培训服务、大学管理咨询、校企联合基金。大学技术转移为中小企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同时,亦引发了人们对大学职能的进一步思考。借鉴美国大学技术转移经验,我国大学技术转移应该明确大学服务社会的神圣使命,突出公共利益最大化价值取向,健全完善大学技术转移法律,实现大学与企业伙伴关系的互动发展。
  【关键词】美国大学 技术转移 中小企业 创新发展路径
 
  标题注释:广东省2016年软科学项目:广东区域协同创新主体深度融合研究“基于三重螺旋模型的理论构建、实践推理及修正路径”(2016A070705026),2017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学研究一般项目:中国特色“双一流”大学建设研究“战略、路径与绩效动态监测评估”(17YJA880083),中国科学院学部2017年咨询评议项目:高等教育、区域创新与经济增长“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大学的角色与作用研究”(1708099)。
 
  中图分类号:G40-09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13X(2019)01-0074-09
 
  大学与工业的关系是一个历史范畴,经历了两个独立系统、单向合作关系、系统职能部分重叠三个发展阶段。美国大学技术转移是大学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20世纪80年代实施的《拜多法案》减少了横亘于大学—工业之间的无形障碍,提高了大学在经济增长中所承担的作用,促使大学日益成为经济增长的新引擎。通过设立于大学中央管理体系中的办公部门,科研成果产业化得以超越大学传统的技术转移方式并逐步走向成熟。随着经济领域中政府干预的逐步撤销,从学术到工业的技术转移成为美国政府产业政策的选择。美国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是通过促使大学及科研机构的科研成果与实际应用相结合的系列政策而得以实施的,这些政策包括激励资本投资企业高风险项目、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显然,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是新时代推动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任务,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离不开大学技术转移的作用。因此,新时代探讨大学与中小企业创新的关系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研究旨在分析美国大学技术转移的作用路径,揭示美国经验及其对中国实践的借鉴意义。
 
  一、从个体行为到国家产业政策战略:美国大学的技术转移之路
 
  大学技术转移的必要条件是学术研究基础的深度发展。肇始于19世纪90年代末和20世纪早期的“第一次学术革命”标志着大学由教学向科学研究的转型[1]。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政府资助大学的科研项目仅仅局限于出于特殊目的的极少数高校。《莫雷尔法案》(Morrill Act,1862)的颁布使美国各州建立起了由政府赠与土地的大学,其使命在于促进美国农业经济与机械技术的发展[2]。在法案实施中,政府资金投入的一种使用方式是以特定适用目标而扩张现有的学校,如康奈尔大学;另一种投资方式则为建立新大学,如威斯康星大学、伊利诺伊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俄亥俄州立大学和麻省理工学院,这些大学在推动美国政府、大学与工业关系中起到了重要作用[3]。赠地学院继而成为美国农业服务扩张的核心,而农业扩张从根本上改变了19世纪作为美国私营部门主体的美国家庭农场。这一政策使大学培育了适合于特定地域范围内土壤与环境状况的种子生产线并成为美国小麦种植研究中心。《哈奇法案》(The Hatch Act,1887)对这些大学的农学实验站进行资助,进一步拓展了大学在这一领域的使命。因此,赠地学院的建立伊始,就带着技术转移和商业化目的。二战前,作为企业慈善事业拓展的基金会在科研项目资助体系的建立及早期学术成果向工业转移中也扮演了重要角色,进而发展成为美国学术的一大特点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模仿。19世纪末20世纪初,当时的慈善业积累了大量财富,可以用来建立研究型大学。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卡内基·梅隆大学、杜克大学、斯坦福大学、芝加哥大学等就是典型例子。这些私立大学对研究生教育和基础研究非常重视,在科学研究成果商业化过程中贡献颇多。美国主要基金组织洛克菲勒基金会通过向诸如分子生物学等新兴领域的项目支持,逐渐形成了一套支持科研的有效方法[4]。洛克菲勒基金会在20世纪30年代资助了一些非常重要的项目,如麻省理工学院的微分分析仪以及劳伦斯-伯克利实验室回旋加速器项目。1940年代资助了由麻省理工学院数学家诺伯特·维纳(Norbert Wiener)和墨西哥心脏病学家罗森布鲁(Arturo Rosenblueth)联合主持的项目,该项目直接推动了数理生物学的发展。洛克菲勒基金会通过培养一批专职捐赠工作人员考察国际大学,逐步形成了发现具有特定目标的项目方法,确定了能够对科研人员及研究项目做出评估的方式,扩大了基金资助范围。当今许多基础研究支持体系仍带有20世纪早期基金会资助行为的烙印,伴随着美国休斯基金会和英国惠康基金会对医疗及生物研究领域支持的显著变化,相对于政府的科研支持,基金会逐渐处于次要地位。
 
美国政府对科研的第二次主要干预发生在二战初期,政府通过将科研与高校相联系的干预方式来提高军事科研水平。尽管军队对于他们通过自身科研达到所需水平感到满意,但那些在一战中为军队服务过的科学家和工程师仍然在美国加入二战前说服了罗斯福总统,军队需要大学力量的帮助。顶尖的学术专家包括哈佛大学校长詹姆斯·科南特(James Conant)、曾任MIT副校长和时任华盛顿卡耐基学院院长的万尼瓦尔·布什(Vannever Bush)均建议政府应当利用科研人员协助军事技术发展。这些科技精英成功游说了联邦政府高层,成立了一个由学术专家直接控制的专门机构——科学研究发展办公室(The Office of Scientific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OSRD)来协助军队解决技术问题。事实上,当时的大学并不是进行这些科研最明智的选择之地,除少数大学外,多数大学缺少实施研究与发展项目的大型研究中心。而隶属于大型公司的工业研究实验室更有潜力和能力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军事用途,但是工业领域的科学家及工程师并未处于与政府接触的前沿,来自大学的科学家领导了这一专门机构并负责为特殊任务下拨科研经费。学术精英从全国各地汇集到少数几所大学如MIT、约翰·霍布金斯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芝加哥大学和哥伦比亚大学以建立大规模的研究中心。一些诸如电子、核物理以及解决军事领域问题的实验室迅速建立起来。作为林肯实验室前身的MIT辐射实验室就是历史上第一个大规模、多学科交叉定向研究实验室。它不仅在战时发挥了关键的作用,改变了交战双方的力量对比关系,而且对战后科学技术发展,尤其是大科学的兴起产生了深远影响。辐射实验室成立于1940年10月,终止于1945年12月,在短短五年历程中,辐射实验室取得了正常情况下可能需要20年才能取得的科技成就。它开发了战时一半的应用雷达,建造了广泛用于空载、陆基、舰载等超过100种的军用雷达系统和附属装置,以1.5亿美元的总经费预算产生了价值达14.6亿美元的雷达产品[5]。加州理工学院的喷气推进实验室在二战期间接受美国空军委托对德国研制的火箭及其他军事项目进行评估,并首先研制了美国地对地短程导弹。加州大学劳伦斯国家实验室对二战期间三个最有价值的东西——原子弹、低空爆炸信管及雷达做出了重大贡献。二战期间美国科研机构聚集在少数几所精英大学,虽然违背了政府和大学倡导的“美国科研体系高度分权化和分散化,各类机构竞争各种类型基金”的理念,但战争紧急状态和出于压倒一切的政治目的,学者们改变了他们的学术信仰。二战给美国大学与工业的关系带来了重要影响,不但促使政府、国民、大学与工业本身对这种关系的重要性提高了认识,而且实际上加速了大学与工业间的合作关系发展。
二战时,在少数高校进行并由OSRD领导美国科研所取得的成功使得布什和科南特认识到政府可以通过资助基础研究来推动新技术发展。于是,一场关于是否应该在国家实验室或大学进行像战时那样的科学研究的辩论激烈地展开。问题的焦点在于是否应该在大学进行民用科研?维持大学继续从事基于学术研究基础的国防研究是否会更加有效?同时讨论的问题还有民用与军用技术的界定以及控制核心应该放在何处[6]。由于大多数讨论限定在原子研究的控制上,最终此领域的研究从军事研究中分离出来,置于被严格安全管控的国家原子能委员会领导之下。同时,战时OSRD的建立促成了大量军事领域科研机构的产生,这些科研机构战后坚信战时基础研究对军事研究的贡献并希望这些军事机构能继续保持与民用基础研究机构的联系,而这些基础研究机构大多归属于大学[7]。战后美国联邦政府继续加大对科技投入,国内积累了丰富的科技资源和创新研究成果。但是科研成果的所有权归政府所有,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科研成果转化率非常低,学术研究和工业化应用的矛盾日益凸显。在此背景下,大学技术转移在如下几方面不断寻求突破,最终确立为国家产业政策战略。
 
  第一,产生于联邦资助项目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布什从战时MIT研究经验发现,科研扩张会产生更多的知识产权,如果需要避免冲突,或者使发明者获得全部或部分回报,就需要对研究成果进行专利管理。否则,科研所带来的收益将会流向那些将大学视为免费获得科研成果的机会主义者手中并被这些人所窃取。因此,OSRD建立伊始专家们就提供了对研究专利保护的条款[8]。即使在战争时期,也存在专利保护的观点,随着战争限制的缓解,这种争论接踵而至。对于联邦资助研究而言,其代价之一就是对研究成果运用的严格限制。管制的内在逻辑是没有公司可以从利用受到公众纳税资助而产生的科研成果中获得大量利润。因而在战后一段时间里,学术科研成果只能获得非独占性许可使用,旨在通过将发明的使用许可授予超过一家公司,竞争力量可以保证价格的合理性。授予技术许可的工作由隶属于美国商务部的国家技术与信息服务(The National Technical and Information Service,NTIS)机构来完成。该机构的传统责任是通过支持精确的计量工作来实施科学研究以支持产业发展。这种方法对管理那些产品研发周期相对较短,如机械设备、电子、化工等行业的研究是行之有效的,企业所承担的研发风险相对较少,但对于诸如药品研发时间较长的行业而言,就显得乏力。1968年,约翰逊政府实施的一项调研发现,没有一件由政府持有专利的药品研发成果被转化为商业运用。在无法获得排他性市场权利以弥补研发投资之前,公司并不准备为药品研发进行投资,因为这些研究投资成本巨大。于是机构专利管理协定(Institutional Patent Management Agreements,IPAs)应运而生。这一协定最初在卫生、教育和福利部实施,之后在国家科学基金会实施,允许机构针对受政府资助产生的发明命名权进行谈判,专利管理协定提供了一个成功管理专门技术的范例。
 
  第二,促使大学技术转移合法化:《拜多法案》(Bayh-Dole Act)的颁布实施。来自少数具有“赠地学院”传统或具有将生物化学研究转化为商业应用能力的科研机构的领导者们在推动技术转移合法化立法中起了重要作用。当时国际环境的变化使美国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美国产业竞争力面临日本和德国赶超战略等带来的挑战。为此,卡特总统1979年发表产业科技创新政策,提出了以促进科技成果转让等内容为主的经济振兴战略。早在1950年代末期,受到来自布里斯托-梅耶公司(Bristol-Myers)资助的海德堡教授(Heidelberger)发现了一种抗癌药物5FU,该药物的化学疗法到现在仍具有里程碑式意义。当梅耶公司计划将此药转化为商业生产时,一些国会议员声称该专利应当被交付联邦政府,因为研发中有一部分资金来自联邦资助。随后各种调查相继而来,但是深入调查发现,联邦政府资助的份额极少。如果科研以任何方式受到了政府资助而被停滞商业化,这将会在科研与工业之间立起一道“柏林墙”。1978年,普渡大学打算就一项机构专利管理协议进行谈判以促使一种具有发展前景的医疗器械商业化,但被告知已停止了授予此类协议。他们联系了国会议员伯奇·拜尔(Birch Bayh)以抗议这种看似专制的行为。拜尔对这一事件深表同情并注意到商务部开始关注美国的国际竞争压力,而且发现清除处在学术与工业化之间的障碍会有助问题的解决。于是普渡大学开始向其他著名高校,如威斯康星大学、斯坦福大学寻求支持以改变这一体系。而威斯康星大学1930年代早期就发明了维生素D和杀鼠灵,此时正走在大学技术产业化的前沿,正准备提出建立生物技术产业的议案。民主党人拜尔在共和党中找到了一个能够代表两党利益的共同倡导者罗伯特·多尔(Robert Dole)并于1979年开始认真考虑《拜多议案》(Bayh-Dole Bill)。该议案随后在参议院司法委员会进行审议,参议员司法委员会发现,1978年政府持有多达28 000项专利,只有不到4%的专利权被授予公司,令人瞠目的事实证明了当时体制的失败。大学控制着发明成果,NTIS控制着专利许可权力,在技术转移的两个重要因素之间存在着深深鸿沟。1980年12月在美国技术转移立法《拜多法案》最终获得通过。《拜多法案》(PL96—157)正式法律名称为《专利与商标修正法案》,它适用于非营利性机构和员工小于500人的小型公司。该法案包括六条重要条款:大学可以选择对政府资助项目产生成果的专利权利;大学与发明者分享收益——国家把科研人员知识成果产业化作为一个明显的激励方式,美国学术研究人员以创造性研究成果的受益人正式加入产业化行列;解除对许可条件的限制——对小型企业的许可可以覆盖专利整个期限,对大型企业的专利许可仍限制在10年;美国制造业产品要求在美国销售;小型企业受到优先对待——如果一个机构同时得到一家大公司和一家小公司对一项技术专利的申请,那么它必须首先接受小公司的申请;政府拥有使用科技成果的非独占性许可权和介入权——介入权给予了政府撤销许可的权力,如果他们认为重要技术没有被合理地利用,在一定情况下政府可以强制所有权的国有化。《拜多法案》改变了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成果所有权的分布状况,美国大学开始代替政府成为所有权人,各大学开始设立技术转移办公室等专门机构管理相关事务。国际学术界“第二次学术革命”得以发生,美国大学服务社会的职能得到强化,开始了由创造知识向促进经济发展的转型,标志着美国大学技术转移从偶尔的个体行为转变为国家行为。
 
第三,大学技术转移模式由大学扩展到国家实验室。1984年12月,美国国会通过《斯蒂文森-怀特法案》(Stevenson-Wydler Act,PL98—620)。美国国会授权国家实验室要求扮演技术转移和合作研究的重要角色。实验室通常隶属于政府的一个部门,如从事核武器研究的洛斯阿拉莫斯国家实验室(Los Alamos)隶属于能源部。国家实验室除从事常规的专业研究外,如果研究对民用工业有用的话,从事研究的工程师和科学家就应该把这份工作转让给工业部门。《斯蒂文森-怀特法案》扩大了《拜多法案》的实施范畴,清除了许多国家实验室的研究成果仍然保留的限制,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所资助的研究技术转移的责任。国家实验室不久就开始建立技术转让办公室,仿照大学已有的类似机构,与企业共同进行研究。作为对《拜多法案》成功的回应,《联邦技术转移法》(Federal Technology Transfer Act,PL99—502)于1986年获得国会通过。旨在允许科学家在政府拥有和经营(GO-GO)国家实验室与工业进行互动,用一个类似于大学、教学医院以及独立研究机构《拜多法案》之下的方式——合作研究与开发协议(Co-operative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greements,CRADAs)运作专利技术。1989年,作为国家竞争法案(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Act,PL101—189)的一部分,这些合作权力扩展到了政府拥有、契约运营(GOCO)国家实验室。CRADAs成为美国技术转移的一个特色,为了签署一个CRADA,实验室和公司就要联合进行一个研究项目的开发,其中一个重要条件是公司必须对科学项目有所贡献,但实验室不要求合作者提供所有的研究费用。除了技术发展的收益外,签署CRADA的另一主要好处是公司可以获得专利独占许可权,而不需要政府授予并且在联邦注册获得独立许可权。1993年,美国建立起了联邦技术经理人协会(Federal Technology Executives,AFTE),其运作模式和组织架构模仿了大学技术经理人协会(AUTM),旨在协调国家实验室技术转移中的各种问题及搭建信息平台。
 第四,技术转移缓慢走向国家战略的产业政策。美国政府对经济没有直接干预,但新兴公司受到美国国防部和国防部高级研究项目局的资助,如太阳微系统、硅谷图形等公司,它们创造了计算机工作基站的一个新时代,对美国民用经济产生了极大的“溢出效应”。这些公司在10年内实现了100亿美元的销售额,他们并没有从斯坦福大学获得帮助。国防部在20世纪80年代充当了风险投资家的角色,正如它在20世纪60年代承担了微小计算机和在128号公路上承担的军用电子设备功能一样。政府在联邦水平上调整专利政策的影响,专利政策的改变已经引发了在知识部门、经济部门和国家之间关系的重新排序。《拜多法案》改变了专利运用的游戏规则,把责任放在大学的技术转移而不是政府的资助,这样可使有用的研究更接近于使用者。1862年的《莫里尔法案》捐赠了联邦土地去支持高等教育发展,促进了农业和工业的实践改进。而1980年的《拜多法案》把科学和技术知识变成了无形财产,二者具有异曲同工之美。立法引导大学去进行各种各样的规划以和产业发展多形式的联系,如研究园区、孵化设备等,通过鼓励学校去实施这些提议,鼓励感兴趣的学术人员进入产业活动。联邦立法的意图是加速科学技术知识由大学到私人企业的转移。技术转移的主要对象是小公司,且通常是与大学临近的一些小公司。正如布什所言“出版和专利的意图不是回报这些发明者,而是作为风险投资,如果没有这个的话,许多发明将会消亡。专利使小公司能够从一个小角落挖掘出一个大领域,并且在成长过程中变得越来越繁荣,成为一个有力的竞争者”。联邦政府资助大学进行的基础研究以及实施有利于小企业创新的专利政策是美国政府支持高科技发展的一个最重要途径。在过去的一个世纪,处理学术专利权的制度机制是从少数高校中产生的,这些做法代表了潜在的根本性的大学理念受到了政府、教会、赞助机构的支持。这个新的安排开启了这种可能性——作为财政支持机构的大学将成为一个获得利益的实体,伴随着创业型大学的兴起,技术转移成为美国促进技术变革和经济增长的战略性产业政策。
 
  二、中小企业创新如何得以实现:大学技术转移推动企业创新发展的路径
 
  美国经济的高速增长通常被描述为知识经济或科技经济,创新已经成为推动科技经济发展的关键,创新过程中的不同行为主体之间在知识、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流动则是创新系统正常运转的核心。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国际形势的转变,知识创新对经济增长起到了前所未到的作用。大学的技术转移,已经成为培育区域创新集群,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提升国家创新实力的重要战略。20世纪80年代实施的《拜多法案》大大减少了横亘于大学—工业之间的无形障碍,提高了大学在经济增长中所承担的作用,并使大学日益成为经济增长的引擎。斯坦福国际研究院(SRI International)认为经济发展是一个持续创新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促使组织和个人提高生产商品和劳务的能力、创造财富的能力、为地区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税收和收入。理想大学对经济增长的介入就是基于资源的战略使用以支持当地、区域及国家经济的发展[9]。大学已经具备利用知识成果将知识技术生产、推广和技术转移从而创造财富为社会服务的功能。大学的范式已经包含除教学、研究外,将知识转化为财富的第三功能。因此,知识经济时代的大学在经济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在人力资源发展、经济研究与分析、能力培养、技术支持、科学研究、技术转移、新商务发展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技术转移的概念最早是在1964年第一届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上被首次提出并讨论的,联合国对技术专业的界定主要界定在“关于信息、专利等系统知识的转移上,是从生产知识的地方转移到使用知识的地方”。《拜多法案》实施以后,美国几乎所有的研究型大学和少数精英学院均设立了技术转移办公室,政策极大地促进了研究型大学与工业的技术转移的规模和质量,实现了知识技术的市场化。作为美国经济的支柱,中小企业数量占美国企业总数的99%左右,就业人数占私营企业总就业人数的50%以上,新增就业岗位总数占私营企业新增就业岗位的65%以上。中小企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0%左右。更为重要的是,美国中小企业具有创新能力强、创新效益高、创新速度快的特点,美国私人企业R & D经费总额的95%用于雇员在1 000人以上的大中型企业,中小企业只占5%,但是中小企业中的发明创新却占全部工业企业发明创新数的一半,因此,中小企业具有重要的地位,它对美国经济增长具有很大的推动力[10]。美国大学技术转移在推动中小企业创新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形成了产学融合的大学技术转移之路。
 
  路径一:通过产学合作开发,提高中小企业创新能力。美国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经营者,通常是在技术、产品或者市场其中一个领域拥有一技之长的专门人才。在产品的技术结构不断升级或市场竞争力的变化中,由于资金的不足,他们的创新活动主要围绕着开发实用产品和提升生产技术而展开,很难进行基础和应用研究。在技术创新方面,中小企业的创新机制灵活、创新动作快,能够快速将技术创新转化为生产力回收资金,有利于企业快速发展。但是技术创新能力和研发费用的限制,将会造成企业无法开发新产品或新领域的产品,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的可能性。因此,中小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的合作开发、合作研究是非常有必要的。中小企业通过与大学或者科研机构合作开发新项目,有利于中小企业获得了先进技术的同时节省了研发成本,提高了市场竞争力,而高校和研发机构在合作开发的过程中也通过各种技术转移获取了额外的研究资金,进一步提升了研究能力。兰菲特(Langfitt,1983)设计了一个生产循环模型来解释大学—工业—政府在通过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来促进经济增长,尤其是中小企业成长的模型[11]。它描述了知识是如何在系统中传播以及如何变成应用研究的主体而最终成为产品和利润的。通过企业的税收行为及人力资本投资而使更多的新知识被发现从而使这个循环得以持续不断地进行。模型中所描述的对经济增长的一个挑战是技术转移的需求,基础研究仅仅产生新知识是不够的,基础研究必须转化为具有潜在的或实际使用价值的可市场化的产品。在生产循环过程中,美国建立了大学—工业合作研究的良好机制,确保中小企业获得技术转移的支持。美国大学—工业合作研究机制比较健全,形式多样。比较常见的有:基于大学的研究机构服务工业需求,如威斯康星大学食品研究院;联合拥有和运营实验室,如布鲁克海文国家实验室同步辐射光源;企业支持的合作研究项目,如哈佛—Monsanto合作研究项目;工业联络项目,如加州理工学院联合项目、西斯储备大学系统控制项目;创新中心,如犹他大学创新中心;人员交流,如NSF工业研究合作项目;机构咨询,如耶鲁—Texaco计划;工业园,如MIT科技公园(128号公路,波士顿,马萨诸塞州)、犹他大学研究园;对大学或院系非限制性的奖励计划,如工业对大学院系的奖励;参加咨询委员会,如大多数工程院系的特邀委员等。多种形式的合作研究提高了中小企业的基础研究水平和产品开发能力。
 
路径二:透过大学外部效应,促使中小企业获得发展的人力资源和创新机会。大学与中小企业之间成功的技术转移活动几乎都发生在以大学为知识源、一大批创新型企业为主体的区域中。美国大学中从事科学和工程研究活动的科研成果占美国所有学术研究开发活动的80%,因此,尽管有更多的大学开始投入到产品的开发研究中,但整体上大学依然是基础研究和知识创新的主体,对技术生产和产品经营基本不参与。大学与工业界的联系使得学校的研究人员连同科技成果一同转移,继续推动技术创新或者科技成果的转化导致新衍生企业产生。这些企业往往聚集在几所大学的周边,一方面,企业能够更强地依赖研发人员的创新能力,从而技术开发的可能性越大,另一方面,在地理上的集聚能够提供如大学研究实验室、科技系统等,利用大学的外部效应提高企业创新活动发生的机会。彼特和福斯菲尔德(Peter & Fusfeld)调查了36所大学和56家企业来判断他们进行合作的动机。企业寻求合作的动机包括:获得人力资源机会(75%)、获得科学和技术的一线窗口(52%)、获得卓越技术的总体支持(38%)、获得大学设施设备(36%)、提高企业声誉和形象(32%)、成为地方的良好居民或培养良好的社区关系(29%)、使资源获得充分经济利用(14%)、为了解决一个具体问题或获得在其他地方无法获取的具体信息(11%)[12]。显然,获得高质量的专业人才和第一时间的创新机会是企业的主要动机。此外,获得卓越的技术支持和大学的设施设备也有助于企业降低研发成本,获得协同效应,促进企业之间技术流动,实现研究技术共享。通过合作中小企业能够获得特定领域专业人才的支持,如计算机科学和工程、生物技术和生物医疗等领域的专家。同时,大学与企业合作也能为大学的主要产品——毕业生提供直接价值,提升毕业生的质量,实现共赢。
路径三:依托大学培训服务,提升中小企业科技人才质量。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使得企业技术的变革速度加快,企业员工的培训投资已经变成了企业人力资本投资的核心。为了发展新技术,中小企业必须通过向外寻求咨询或者培训服务来提高员工的专业和技能。员工的企业培训包括因为新技术而设立职位的培训或者采用新程序、新系统和新软件而有所变化的工作的培训。许多大企业正在努力发展自己的企业课程来为企业员工提供完善的培训机制,而中小企业则转向大学寻求帮助,产学合作能够通过综合性员工培训提升员工专业发展水平。许多大学提供非学分的讲座来提升专业化水平或者在产业集中地区提供完成本科或研究生学习的学位计划。社区学院或者四年制学院在提供培训项目上表现得非常积极,而且他们可以经常地灵活调整其课程设置或使命。AT & T再培训学院(AT & T Retraining Institute)旨在帮助那些在AT & T公司内部或其他部门寻找工作的人员进行岗位培训。那些因为环境变化而失去工作的AT & T公司工人期待通过两年或四年制学院的职业培训而提高技术水平。汽车服务教育计划(Automotive Service Education Program)是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发起的计划,目的是满足员工的培训需求,培训不但提供电子计算机技术服务,而且要学会新设备的使用。
 
  路径四:接受大学管理咨询,提高创新企业增长率。中小企业的增长率是指当年新增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比率,终止率则为当年注销企业占企业总数的比率。沃尔顿(Walton)指出:“中小企业调节着区域经济的增长或下降。”[13]一般地,区域经济越发达,越易于创建中小企业;区域内中小企业增长率越高,反过来会在大范围内带动区域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但中小企业发展受到诸多条件制约,因而终止率较高,因此,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培育成为中小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企业建立和发展需要整合许多要素,其中气候条件和基本生活质量因素常常是禀赋要素,它们在企业决策中成为相对重要的因素。亚利桑那州立大学的研究发现,三分之一的区域决策因素与生活质量相关,包括物质环境、适宜住房的可得性及文化融合性。大学与企业之间的技术转移,更多的是将技术转移称为是信息转移、知识转移,这意味着不能立刻就能获取实际的“产品”而更有可能是通过知识支持其在发展上的改进[14]。如果大学具有明确地支持技术的发展战略和相对丰富的技术转移的管理经验,那么大学对企业的技术转移作用将会呈现良好的趋势[15]。美国几乎所有大学都设立技术咨询中心来帮助中小企业提供更好的技术服务,如MIT商学院的“经济发展中心”和斯坦福大学国际咨询研究所等,据调查,美国大学中有三分之一的教师从事各种类型的咨询工作,其中,工程师系教师超过60%,商学系教师超过50%[16]。
 
  路径五:校企联合基金,化解企业创新中的融资问题。融资问题是中小企业发展中最大的约束,资金不足被认为是影响企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由于缺乏必要的资产作为抵押和企业规模较小,以及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小企业通常很难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同时,由于新技术研发存在的较大的风险性,技术创新成果在进入市场后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从而进一步加剧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度。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Federal Reserve Board,2013)调查了中小企业增长面临的最大障碍,受访的670家中小企业中,有49%的受访者将获取融资列为首要挑战[10]。随着美国次贷危机,经济走势开始下行,中小企业生存变得更加艰难,信贷难度和成本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开始转向其他融资渠道如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天使投资、联合基金。其中联合基金的主要来源于与大学的科研合作。美国政府推出中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和小企业技术转移研究计划(STTR),使得中小企业能够充分挖掘自身隐藏的技术潜力,通过联邦部门的经费发放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其次STTR要求技术研发组织由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和非营利性研究单位共同组成,通过联邦基金发放补贴,旨在推动中小企业和大学以及其他研究机构之间进行合作。资金的补贴加强大学与企业之间的互动,有利于在企业自身资金有限并难以获得外部投资的情况下,较短时间内从技术创新成果商业化的过程中获取利益。总之,美国大学通过采取多种形式的合作而履行高等教育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使命。不同的大学有不同的优势,它们都以不同的模式发展与工业的关系。社区学院强调训练和再训练,四年制大学聚焦学位培训以及对中小企业及新兴企业的技术支持,研究型大学则主要为大型企业提供研究和技术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支持。根据美国大学技术管理者协会(AUTM)对大学专利许可收入的年度调查数据显示,因大学创造发明而创立公司的数量在近年达到平均每年400多个的水平,大学每年技术许可数量大约5 000—6 000项,为中小企业发展及经济增长做出了突出贡献[17]。
 
  三、反思与启示:大学技术转移的发展趋向
 
  美国大学技术转移经历了不同发展阶段,现已基本形成比较稳定的技术转移体系,为中小企业发展及经济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这些成果的取得得益于美国技术转移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健全的大学技术转移机制、企业家精神及创业型大学的大量涌现。美国大学技术转移为经济做出贡献受到广泛赞誉的同时,学术界及社会各界对大学技术转移也提出了诸多质疑。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值得我们深入反思。美国学术界及社会各界对大学技术转移的质疑主要表现为如下两点:
 
  一是技术转移改变了大学作为公共研究部门的事业性质,给美国创新系统带来不利影响。作为传统基础研究基地,什么是学术精神?学术的基本特征又是什么?大学把技术转移作为一个使命并通过技术转移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这是大学所普遍乐意接受的吗?类似于麻省理工学院、斯坦福大学及赠地学院等大学都很乐意承担起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挑战的任务,其他大学也从联邦资助研究及技术转移中获得了收益,他们的答案显然是肯定的。但怀疑论者声称,大学技术转移是大学定位的一个错误,因为技术转移分散了学术机构的精力,使大学偏离了其研究和教育本质而变成“畸形大学”[18]。一些大学教师,尤其是研究型大学中致力于基础研究和人文哲学科学研究的教师对大学专利和研究成果产业化更是持否定看法。他们认为政府资助的研究是受到了“污染”的研究,学术机构接近工业研究兴趣似乎带有一种短视投资的意味,并且带有复制工业实验室的嫌疑。技术转移取代了通过出版和信息讨论的知识自由流动,而公共部门的研究对创新的主要贡献在于具有无形性和间接性特点的知识、思想和专家援助流动[19]。《财富》杂志更是激进地指出:重审《拜多法案》,这场运动造成了大学“内部裂变”,使大学变成了进行知识产权和专利竞争“公司”,也造成了诸多不必要的法律诉讼和医疗卫生危机[20]。马克·雷姆磊(Mark A.Lemley)指出:大学在制定许可优先项目中太注重短期应用性研究价值,过分追求高新技术的独占性许可,从而限制了新技术知识更广泛的传播和流动[20]。另一些批评家认为《拜多法案》所导致的技术转移给美国创新系统带来不利影响,因为大学是基础研究的主要基地,大学从事应用于发展研究必将分散大学精力,影响国家战略利益。二是大学技术转移涉及公共利益再分配诉求的困扰,商业利益最大化损害公共利益。大学是否应该把它的知识产权卖给出最高价的竞标者这是一个值得争论的问题。同时,官方资助小企业的做法虽然没有强制性执行机制,但是大学有来自地方权力部门的压力,特别是那些已经资助大学发展技术转移的地方政府部门。这可能需要采取在短期内不拥有股份而许可给地方创新企业,而不是把知识产权出售给其他地方较大的公司并获得即时回报。大学技术转移追求的真正价值是什么?是确保公共利益最大化还是大学自身利益最大化?1993年美国众议院小企业委员会举行了听证会,众议院议员、委员会主席罗恩·怀德(Ron Wyden)呼吁应该把一种从树皮中提炼出来的药物“紫杉醇”所带来的利润以较低的药品价格返回给市民。因此,大学必须在追求学术目标和把知识产权出售给出价最高公司竞标者之间寻求平衡。同时,随着高等教育国际化的深入发展,学术研究也日益国际化,《拜多法案》关于大学研究成果所有权和大学科研成果的开发必须在美国境内的产业部门开展等规定也受到产业部门的强烈质疑和批评。显然,大学、产业和政府代表了三大不同利益集团,各有独特的文化、目标和使命。《拜多法案》的实施及大学技术转移受到的质疑客观上反映了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关系。
 
大学与工业的关系似乎不可能是伙伴关系,两种组织似乎在基本的行为方式上存在根本差异,它们之间天然地存在排斥、阻碍合作的因素。导致显著差异的根源在于它们对知识发现的态度。传统上大学把追求知识作为其最终目标之一,企业把追求利润作为发展目标。这种差异导致学术人员偏向于学术基础研究而不是应用研究,他们更倾向于把研究成果发表在学术刊物上,而企业并不急于把研究成果公布于众而是直到寻求专利的收益大于发现的风险。大学的技术转移体系似乎必须要在利用有限资源实现技术转移和完成科研、教学和服务之间找到了一个新的均衡。我国正在创建创新型国家,包括广州在内的国内大城市正在创建国际创新枢纽,创新正在成为一种内在驱动。大学是创新驱动的动力源,如何发挥大学在创新驱动中的引擎作用,如何进一步促进我国大学技术转移工作以促进以创新为主要特征的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是一项紧迫的任务。借鉴美国经验,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从创造知识到创造财富,大学技术转移是创新驱动背景下大学不可推卸的神圣使命。大学作为新知识、新技术的创新源,其角色已经从“教学、科研”的象牙塔转化为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前沿阵地,知识产业化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大趋势并成为大学义不容辞的责任。大学技术转移工作应该成为衡量大学尤其是研究型大学办学水平和办学绩效的重要标准。近年来,我国科技投入不断加大,包括大学在内的科技成果产出逐年增加,但技术转让和专利出售量增长相对缓慢,这说明我国大学技术转移观念、模式、体制、机制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面对我国存在的现实问题及类似于美国大学技术转移中的一些问题,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而必须勿忘初衷,继续前行,不断推进大学技术转移进入新高度。第二,制定《国家大学技术转移法》,提供大学技术转移的坚强法律保障。美国《拜多法案》等一系列促进大学技术转移法案的实施并取得显著成效已经告诉我们,国家法律制度的完善能有效地协调国家各部门之间的利益,确保有效的激励政策和知识产权保护,大大促进了大学知识和技术在国家创新系统中有序转移和流动。我国大学技术转移的低效性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大学办学理念和体制、机制上的缺陷,另一方面显露了我国相应法律规范的缺失。根据现阶段我国创新驱动的经济环境及产学研发展的实际情况,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大学技术转移法》基本法律,充分发挥国家和政府利用法律手段规范和调节大学技术转移工作的职能,必将大大促进产学研合作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国家创新体系的形成、城市国际创新枢纽的建立和创新型国家目标的最终实现。第三,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促进大学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职能和谐统一。美国大学技术转移的基本价值观可以概括为综合价值取向、教师和学生为中心的价值取向、经济发展的价值取向、财政收入的价值取向。综合价值取向以服务公共利益为主,追求社会公共利益,增加社会福利,不谋求技术转移商业利益的最大化。教师和学生为中心的价值取向追求教师和学生的实际需求,为大学招聘和留住优秀教师以及吸引优秀生源服务。经济发展的价值取向强调大学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责任,强调通过大学技术转移为区域经济发展服务。财政收入的价值取向强调技术转移的营利性,把技术转移收入作为大学收入的重要来源。研究认为大学区别于其他组织的核心职能是教学和人才培养,其他目标应该服从和服务于人才培养的需求,教学、科研及产业的良性互动必将有利于大学培养高素质综合型高级专门人才。因此,我国大学技术转移应坚持综合价值导向,充分考虑国家、社会、企业、个人等利益相关方需求,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促进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良性互动发展。
 
  参考文献:
 
  [1]Jencks Christopher & David Riesman.1968.The academic revolution.New York:Doubleday.
 
  [2]Hofstadter & Smith.1962.American higher education:A documentary history,Volume Two.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3]Etzkowitz,Henry.1993.Enterprises from science:The origins of science-based reg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Minerva,31(3):326—360.
 
  [4]Kohler,Robert.1979.Warren Weaver and the Rockefeller Foundation program in molecular biology:A case study in the management of science.In Nathan Reingold,ed.The sciences in the American context:New perspectives.Washington,D.C.:The Smithsonian Institution.
 
  [5]R.Buderi.1996.The Invention That Changed the World.New York:Simon and Schuster.pp.310.
 
  [6]Owen,Larry.1994.The counterproductive management of science in the Second World War:Vannervar Bush and the Office of Scientific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Business History Review, 68(Winter):515—576.
 
  [7]Etzkowitz,Henry.1994.Beyond the frontier:The convergence of military and civilian R & D in the U.S.Science Studies,7(2):5—22.
 
  [8]Pursell,Carroll.1979.Science agencies in the World War II:The OSRD and its challengers.In Nathan Reingold,ed.The sciences in the American contest:New perspectives.Washington,D.C.:The Smithsonian Institution.
 
  [9]SRI International.The higher education-economic development connection.Washington,D.C.:American Association of Stat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1986.
 
  [10]郑伟.美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上)[J].首席财务官,2014(15):17.
 
  [11]Langfitt,T.W.,Hackney,S.,Fishman,A P.,and Glowasky,A W.(eds).Partners in the research enterprise.Philadelphia: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1983.
 
  [12]Peters,L.S,and Fusfeld,H.I.Current U.S.university-industry research connections in 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university-industry research relationships:Selected studies.Washington D.C.:National Science Foundation,1983.
 
  [13]Walton,A.L.How Small Businesses Contribute to Job Generation:The Pitfalls of a Seemingly Simple Question.Paper prepared for the 1983 Conference on Industrial Science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Northwestern University,Evanston,Ⅲ.,May 1983.
 
  [14]Donald S Sigeal,David A Waldman,Leanne E Atwater,Albert N.Link.2003.Commercial knowledge transfers from universities to firms:Improv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university-industry collaboration.Journal of High Technology,(14):111—133.
 
  [15]王志强,闫温乐.从“科学推动”到“技术商业化”美国研究型大学—产业部门合作创新机制的形成[J].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14(1):108—123
 
  [16]雷朝滋,黄应刚.中外大学技术转移[J].比较研究与发展管理,2003(15):45-52.
 
  [17]AUTM.AUTM U.S.Licensing Activity Survey:FY 2006,Summary.Deerfield,IL:AUTM,2007.
 
  [18]Feller,Irwin.1990.Universities as engines of R & D based economic growth:They think they can.Research Policy,19:335-348.
 
[19]Faulkner,Wendy and Jacqueline Senker.1995.Knowledge frontiers:Public sector research and industrial innovation in biotechnology,engineering ceramics,and parallel computing.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作者简介:许长青(1968- ),男,湖南邵阳人,教育学博士,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中国公共管理研究中心副教授,美国威斯康星大学(麦迪逊)教育经济学访问学者,主要从事教育政策与领导、教育经济与财政、国际与比较高等教育研究;金梦(1993- ),女,江西九江人,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中国公共管理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教育经济与管理研究。广东 广州 510275
来源:《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9年第1期
 
版权所有:北京惠众教育研究院